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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房屋稅徵免釋疑

中央社/ 2016.05.24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524 10:51:18)財政部105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0717060號令,略以:自該令發布日起,該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101年11月28日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第1款規定之醫院,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屋供診所及附設護理等機構,依財政部原來相關函釋規定,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現依財政部上開新頒令函,醫療法設立之醫院,已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故該等機構使用之房屋稅,不得依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局免費服務專線: 0800-878-989 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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