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屋供診所及附設護理等機構,依財政部原來相關函釋規定,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現依財政部上開新頒令函,醫療法設立之醫院,已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故該等機構使用之房屋稅,不得依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局免費服務專線: 0800-878-989 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屋供診所及附設護理等機構,依財政部原來相關函釋規定,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現依財政部上開新頒令函,醫療法設立之醫院,已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故該等機構使用之房屋稅,不得依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局免費服務專線: 0800-878-989 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