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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相關課稅規定

大成報/ 2016.05.12 00:00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某公司詢問,辦理分配股利時,應如何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 該局表示,為避免境外股東因實施兩稅合一造成其投資稅負增加,影響投資意願,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稅額之全數,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但依103年度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境外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稅額之半數,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時,要特別注意以下規定:(1)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公司有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分配基礎之分子、分母應均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即除了分配當年度盈餘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外,其餘分配以前年度盈餘均視為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符合上述要件始得適用抵繳稅額之規定。(2)抵繳稅額之上限=境外股東獲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並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該局並特別提醒,分配股利如全數來自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並無可抵繳稅額之適用。如果有任何境外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方面的問題,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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