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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於立法》取消4G吃到飽 形同聯合壟斷

卡優新聞網/李貴敏 2016.05.11 00:00

現代人行動網路使用成癮,經常手機不離身,搭著這股「手機行動上網」熱潮,國內電信業者於第四代行動通訊(又稱行動寬頻、俗稱:4G)開通時,紛紛以繳納低廉費用享「4G吃到飽」快速上網口號,吸引民眾將手機從3G轉至4G。

就在4G開通將滿兩年,且用戶穩定快速成長之際,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等電信業者,卻不約而同紛紛調整資費結構,取消「4G吃到飽」優惠。因而引發電信業「聯合壟斷」的爭議。

究竟什麼是「聯合壟斷」?而電信業者不約而同,紛紛取消「4G吃到飽」優惠,是否算「聯合壟斷」?確實值得深究!其實,「聯合壟斷」是指事業間約定不為競爭的行為。由於該行為將妨害市場與價格功能,有損消費者利益,而屬不法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14條明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簡言之,「聯合行為」就是具競爭關係的事業,以合意方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

舉例而言,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於民國93年對「中油」及「台塑石化」處分,認定中油及台塑,以事先、公開方式傳遞調價資訊之意思聯絡,形成同步、同幅調價行為,足以影響國內油品市場價格及供需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舊法)有關「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處分二事業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應立即停止此種違法行為,並各處中油、台塑650萬元罰鍰。

然而,並非所有的「聯合行為」均應禁止。「聯合行為」係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管制。也就是該「聯合行為」如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時,則不予禁止。

眾所周知,手機上網已是台灣民眾生活的重心,舉凡通訊、連絡、購物、訂票、搭乘大眾運輸等,多透過手機APP辦理。日後須要透過手機上網處理事務將只增不減,行動網路更愈形重要!

姑且不論電信業者間是否有不法之「合意」,透過「4G吃到飽」吸引顧客上門,並養成上網交易習慣,更在取得民眾個人資料後,再藉故紛紛取消优惠,縱無「聯合行為」之不法,也有誘導網路交易及不必要網路花費的道德瑕疵。

台灣地狹人稠,網路使用密度全球前10。電信業者紛紛取消「4G優惠方案」,不僅有「聯合行為」的疑慮,對於當初信賴電信業者而養成網路交易習慣之消費者,更是情何以堪?

作者介紹:李貴敏,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現任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任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東吳大學EMBA副教授。熱情活力十足的她,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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