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活麗緻渡假村涉嫌違法經營14年,爆發後才補做環評,屏東縣政府「有條件通過」悠活營運,不需第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引發環保團體抗議並與居民提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屏東縣政府以悠活公司提出的未來預防與對策為條件,通過環評,讓悠活公司免除第二階段環評,顯有不適法。
判決書指出,環評法的立法設計是由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自行預測評估開發行為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再由主管機關審查、研判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有重大之虞」,而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程序,不得以附款方式取代或脫免。
判決書表示,屏東縣政府通過環評的理由,是在以悠活公司履行預防、減輕措施及負擔的前提下,判斷開發行為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有條件通過環評,但未就開發行為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研判,顯有規避須第二階段環評的程序違法。
而且,悠活公司的動物生態調查僅執行1年的生態環境調查,未提供充足的動物生態基礎資料,環評委員會不是基於充足資訊而認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判決撤銷屏東縣政府環評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