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停車場法修正草案。
目前依規定,停車場應保留2%停車位給身障者;不過,路邊身障者車位占用,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新台幣600元至1200元,停車場內的身障者車位遭占用,只能依停車場法,將占用車輛移至他處。
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等人,認為身障者車位同樣被占用,處理方式卻不同,相當不合理,為照顧身障者權益,提案修法,要求占用停車場內的身障者車位,應比照路外停車場開罰。
民進黨立委陳歐珀說,停車場身障者車位被占用時,依現行規定,警察不能開單,只能移到他處,這項規定只是觀賞用,停車場內違規占用身障者的車輛,難道要請人來搬?
交通部次長曾大仁說,停車場不屬於道路,無法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交通部擬參考國外的做法,對違規占用者直接上鎖,開鎖需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