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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電廠從未繳公積金 經濟部:將檢討

中央社/ 2016.05.0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 4日電)報載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民間電廠盈餘超標,應繳公積金,卻積欠多年,經濟部今天說,民營電廠與台電購電契約主要依據電業法規定,至於是否適用該條例,將進一步檢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工研院105年度預算書及其附冊案、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等9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媒體報導,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民間電廠(IPP)等民營公用事業當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25%時,超出部份的一半須提列為公積金,但多年來卻未提列,初估歷年來積欠用戶公積金恐逾150億元。

針對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民進黨籍立委陳明文、蘇震清質疑,若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民營電廠為何多年未繳交公積金,經濟部次長沈榮津對此坦言,今天才知道該條例。

不過沈榮津解釋,民營電廠與一般公用事業如瓦斯氣價、公車票價不同,民營電廠是賣電給台電、不直接售電給公眾用戶。

沈榮津指出,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條規定,凡民營公用事業,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而民營電廠與台電購電契約主要依據電業法規定。

對於蘇震清關切,民營電廠是否應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沈榮津承諾,未來將檢討。

至於未來是否依法追回公積金,經濟部能源局主任秘書李君禮表示,「可以再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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