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資料排除民眾自主意願? 國發會否認

NOWnews/
10 年前
記者趙曉慧/台北報導

針對政府的開放資料,外界認為不宜草率排除民眾自主意願,國會發今(19)日強調,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必在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經嚴謹的個人資料去識別化作業,及確保民眾隱私安全無虞後,始得開放。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吳全峰,以「開放資料一定要失去自我?」為題投書媒體,對於政府主張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後就不再是個人資料,成為不受個資法規範的「行政資料」,可擴大開放供私人利用,他質疑「沒有這麼簡單」,認為不宜草率排除民眾自主意願。

對此,國發會表示,行政院責成經濟部標檢局已訂定「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驗證標準(CNS29100及CNS29191)及相關控制措施,藉由標準的導入及第三方稽核驗證機制,協助公務機關,強化個資隱私保護及降低資料再識別風險。

為了利於政府資料有一致的分類標準,行政院今年2月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明確規範政府資料分為甲類開放資料、乙類有限度利用資料,及丙類不開放資料。

此外,行政院及各部會亦已依據去年4月函頒的「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設立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引入民間參與決策模式,確立機關資料開放品質及兼顧隱私保護,以求資料開放的公益性與必要性。

國發會說,因應國際巨量資料分析的潮流,各國無不致力於資料應用與隱私保護間衡平發展,台灣亦然。未來,行政院所推動的各項措施,必然在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前提下循序發展,並確保台灣資料經濟發展及個人資料保護接軌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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