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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一方不能單獨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中央社/ 2016.04.18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418 13:55:40)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近日住在林邊鄉的一位葉先生,日前賣了一塊農地給朋友,因友人付不出土地價款又避不見面,遂向本分局詢問是否可單獨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該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是經買賣雙方共同向稅務局申報現值,如果在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要申請撤銷是可以的,但為顧及買賣雙方權益,應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銷理由,並檢附原契約書及原核定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共同提出申請,稅務局才會准予撤銷,葉先生在未經對方同意下單獨申請撤銷申報,於法是不允許的。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例如經法院判決確定、訴訟和解或調解成立,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的案件,嗣後因故撤銷,就可以由權利人持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單獨向稅務局申請撤銷申報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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