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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文化資產存法 增列無形資產及保存者

NOWnews/ 2016.04.15 00:00
記者林人芳/台北報導

鑑於文化資產保存法部份條文執行上有窒礙難行之處,行政院會14日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將聚落另歸一類,並修正其名稱為聚落建築群,以及增列無形資產及其保存者。

文化部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94年11月大幅修正後,部分條文如文化資產的分類及其定義內容、國定遺址的指定程序、列冊遺址的監管保護、遺址定著土地的所有權移轉、毀損文化資產的處罰等,在實際執行上確有窒礙難行或不合宜之處,於是進行修法。 文化部指出,先前擬具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03年7月3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因未能於立法院第8屆完成立法,須重新送立法院審議。

有鑑於聚落與古蹟、歷史建築保存方式迥異,新修正草案將聚落另歸一類,並修正其名稱為聚落建築群。

同時,草案也修正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自然地景的定義,及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內容,增修無形文化資產類別,以符合國際潮流及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需求。

另外新增訂,主管機關登錄無形文化資產時,必須同時認定其保存者;同時增加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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