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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出爐 聚焦人權保障

中央社/ 2016.04.11 00:00
2016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出爐

聚焦人權保障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411 16:24:20)第24屆兩岸稅法研討會暨2016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於4月11日假臺灣大學霖澤館舉行,本活動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及東吳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由臺灣稅法學會、會計研究月刊及稅務旬刊協辦,大陸方面則由北京大學法學院暨研究會會長劉劍文教授、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暨研究會副會長湯貢亮教授等率10人代表團來台與會,為一年一度兩岸稅法學界及實務界的盛會。

本屆兩岸稅法研討會以「稅法教育改革與現代法治國家」為主題,從「公民教育與納稅義務人權利義務」、「大學研究所稅法教育改革及律師司法官等稅法選考制度檢討」、「稽徵機關及律師、會計師等稅務代理人之稅法在職教育」等3個子題探討兩岸於不同層面所面臨的稅法教育困境與共同課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郭宗銘表示,透過本次研討會討論稅法教育改革議題,有助於培養更多優秀的租稅人才,維護納稅人權益,並追求更公平合理的租稅環境。

此外,由前財政部長、前首任駐WTO代表暨評選委員會召集人顏慶章先生召集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組成的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亦將於會中發布「2016臺灣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本年度的最佳稅法判決包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8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12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21號判決等4則判決,其判決內容對於稅法實務的重要性並具有保障人權的高度,摘要如下:

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5號判決:闡釋了身心障礙人士維持生活所需的特別扣除額,不以具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所定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證明文件為限,對於因突發疾病或意外而未能完成鑑定,而有其他專業診斷可證明的身心障礙者,也應該可以適用,以貫徹憲法對於生存權的保障;

二、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8號判決:彰顯扣繳義務人為行政助手而非納稅義務人的性質,稅捐稽徵對於其處罰應考量其為無償地替國家從事確保稅源的工作,違反扣繳義務均無任何利益等情節,於處罰時應加以斟酌,而非機械性的適用裁罰倍數及金額參考表;

三、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12號判決:深入地從納稅義務人所舉證據審酌本案的課稅事實,並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做出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判斷,一反過去實質課稅原則僅作為稅捐機關課稅利器的作法;

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21號判決:一般繼承取得的土地雖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現值作為起算土增稅的基準,但本件判決認為稽徵機關於被繼承人遺產稅核定時,以查獲日的公告現值核定遺產價值課稅,則該筆土地再移轉時,自應以查獲日的公告現值作為土增稅的課稅基礎,而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現值為準,突破了土地稅法第31條的條文文義,勇於以法律解釋的方式補充法律漏洞,充分發揮法官造法的功能。

本年度除前述最佳判決外,另將其餘入選判決列為「2016臺灣年度優良稅法判決」,以避免遺珠之憾。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暨策略長、同時也是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理事長的吳德豐指出:「誠如召集委員前財政部長顏慶章先生所言,最佳稅法判決暨優良稅法判決的數量增加,代表行政法院實務判決品質的提升,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可獲得更佳保障。」

訊息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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