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去年6月27日發生塵爆事件,造成499人受害。消基會去年7月就已依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為所有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民事賠償,也共接受了40多位受害者的團體訴訟委託,原本預計今年1月底要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起訴。
不過,在事件的刑事告訴部分,士林地檢署只對活動主辦人呂忠吉提起公訴,受害者得依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起訴請求賠償的對象只限於呂忠吉及其所屬公司,可求償的資產極為有限;受害者勢必得依民事訴訟程序對八仙樂園及其主事者請求賠償,也使得受害者恐面對繳納鉅額訴訟費用的壓力。為此,消基會9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決定將受理團體訴訟的時間延長至4月30日。消費者報導雜誌社、八仙團訟召集人吳榮達說:『(原音)如果對於董監事、八仙樂園提起民事訴訟的話,很顯然的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不能用附帶民事的部分。要繳的訴訟費用大概是1%或到1.1%左右,如果用新台幣200多億來算的話,要繳2億多的訴訟費用,是非常非常龐大。向來消基會打團體訴訟6千元的訴訟費就是我們自己繳納掉了,所以由消基會擔綱打團訟的話不用負擔這麼龐大的訴訟費用。』
消基會呼籲所有八仙塵爆的受害者與家屬,務必把握自身求償的權利與機會,盡速向消基會提出申請,並預計於塵爆事件週年日之際,不論委託訴訟的人數多寡,都將提出民事訴訟,正式進入團體訴訟的求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