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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TRF爭議 調處機制4/15上路

中央商情網/ 2016.04.07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2016年4月7日電)為解決TRF銷售爭議,金管會今天宣布,評議中心自今年4月15日起,將成立調處機制,擴大受理過去不受保護的專業法人客戶申請評議,並以104年2月10日為銀行銷售爭議是否開罰的分水嶺。

為處理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銷售爭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建置「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調處機制」,將自105年4月15日開始受理調處申請。

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屬金保法規定的金融消費者,因此,即使發生金融消費糾紛,亦無法到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而目前評議中心受理的TRF爭議有15件。

銀行局強調,評議中心自4月15日起,開放OBU客戶申訴TRF交易爭議,調處過程中若有發現銀行缺失,將視缺失發生時點,與當時法規規定,再決定是否對業者裁罰。

即法規明定後,銀行又違反規定銷售TRF商品時,其可責性更高,反之,若缺失發生於法規尚未明定前,無法完全歸責銀行。

由於金管會在103年金檢時發現,有國內自然人設立境外公司,以境外法人客戶身分開立OBU帳戶,以投資TRF商品,但由於時間點發生在104年2月10日自律規範實施前,金管會對此是否開罰?

官員回應,當時法制面沒有相關的要求,因此,目前沒有受罰的案例,若相關情況發生在自律規範實施後,則要視銀行缺失情況究竟是個案、還是通案,以及缺失的嚴重性而決定裁處。

過去OBU(境外金融業務分行)銷售TRF這類商品時,銷售對象門檻都是由各業者自行控管,之後因接連傳出銷售爭議後,金管會自103年起啟動專案金檢,要求銀行公會研擬自律規範,並訂定相關法規,以強化對TRF商品的管理。

相關自律規範在104年2月10日正式實施,今年2月金管會更將專業法人客戶門檻由5000萬元調高到1億元,並規定銀行銷售該類商品給法人客戶時,應以其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財務報告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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