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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科園區欠租 擬4個月即終止租約

中央社/ 2016.04.06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6日電)「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今天審查,農委會主委陳志清說明,草案擬將原積欠租金2年縮為4個月,就終止租約收回租地;營運計畫實施期限則延長,以利營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陳志清會中指出,修正重點是要提高園區內土地使用效率,原依「民法」第440條第3項及「土地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對未依租賃契約繳交租金者,積欠2年以上,才能終止契約收回租地;修正草案則於第14條縮短為積欠4個月以上,就能終止契約收回租地,以因應瞬息萬變的經濟發展變化,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又為幫助廠商面對各種狀況,提高營運可行性。陳志清說,草案另一修正重點是延長營運計畫期限,於草案第17、18條做修正,將現行為3年及可延長一次3年,即總計6年的廠商營運計畫期限,准予再增加延長一次3年,修正為9年。

陳志清說明,農業生技、農業加值產業籌備及營運時,必須符合GMP登記法規,投資籌備期也較長,還有農業相關產品也常會遭遇各國貿易障礙,將廠商營運計畫期限延長為9年,有助於業者因應各種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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