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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販賣業者應於營業場所張貼飲酒勿開車等警示圖文

大成報/ 2016.03.30 00:00
大成報記者何秀菁/南投報導

為保障民眾飲酒安全及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菸酒管理法修正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營業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張貼「飲酒勿開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警示圖文,希望藉由販賣業者善盡社會責任,提醒民眾酒後不開車、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並不得販賣酒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以降低飲酒所造成的社會成本。

縣府籲請酒品販賣業者除張貼警示圖文於營業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外,販售酒品時亦請提醒民眾酒後不開車,並應確認購買者年齡,一起共創良好的飲酒文化並維護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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