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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買廣告不實 遠百遭公平會罰50萬

中央商情網/ 2016.03.30 00:00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16年3月30日電)公平會表示,遠百公司在搜尋引擎Google刊載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競爭對手「大買家線上購物」划算,有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以新台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針對遠百公司於搜尋網站Google刊載關鍵字廣告,並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一案進行審議。

公平會指出,遠百和大買家同屬經營賣場線上購物的競爭同業,遠百所刊載的比較廣告,自會對被比較事業的公平競爭產生影響。遠百於Google搜尋網站購買「大買家」為關鍵字廣告,並呈現「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文字,就一般客觀的第三人認知,銷售相同商品的情形下,「划算」指的是花費較少,但享受較優的服務。

公平會指出,本案關鍵字廣告內容,期望給人的印象是:到愛買線上購物購買商品,比到大買家網路店便宜,服務也較佳,因此較「划算」。不過公平會表示,愛買線上購物的運送速度服務,雖似乎優於大買家網路店,但依照愛買的計費方式,需單一商品購買數量達到免運費門檻。考量雙方免運費門檻、折抵優惠條件後,愛買線上購物才比大買家網路店的結帳金額低。

此外,公平會表示,每一賣場各項商品促銷檔期時有更迭,且實務上該種購買方式也非屬常見,難以假設性情境即推論愛買線上購物均比大買家划算。遠百宣稱「比大買家划算」,倘就銷售相同商品消費者花費卻不一定較少的情況下,即便運送速度等服務較突出,整體而言尚難謂有較「划算」的意涵。

因此,公平會表示,遠百公司並無法提供宣稱「比大買家划算」的資料來源,也未揭露所稱更划算的條件,逕於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此處以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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