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吳男與死者潘姓男子是音響同業老友,他們在民國102年4月前往高雄市鳳山區卡拉OK店喝酒,酒過三巡後他們走出店門口,死者想回頭繼續喝,吳男出言勸阻,後來引發衝突。
吳男以衣物揮打、水桶砸向潘男,又用手勾對方頸部向後摔,潘男後腦撞地、腦出血及挫傷,兩人各自回家。隔天,潘男被員工發現猝死在家中。
歷審認為,吳男只是為了阻止友人繼續喝酒,竟以手勾住對方頸部往後摔,造成被害人重心不穩頭撞擊地面,考量他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將他依傷害致死罪判刑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吳男與死者潘姓男子是音響同業老友,他們在民國102年4月前往高雄市鳳山區卡拉OK店喝酒,酒過三巡後他們走出店門口,死者想回頭繼續喝,吳男出言勸阻,後來引發衝突。
吳男以衣物揮打、水桶砸向潘男,又用手勾對方頸部向後摔,潘男後腦撞地、腦出血及挫傷,兩人各自回家。隔天,潘男被員工發現猝死在家中。
歷審認為,吳男只是為了阻止友人繼續喝酒,竟以手勾住對方頸部往後摔,造成被害人重心不穩頭撞擊地面,考量他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將他依傷害致死罪判刑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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