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泰全球:補充說明有關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p>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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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前
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 105/03/292.公司名稱: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 (1) 本公司104年度當期淨利為新台幣(以下同)7,606,962,697元,依公司法 第237條規定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計760,696,270元,另依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 字第1010012865號令(下稱金管會101年度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6,223,201,623元 (含自本期淨利提列5,819,012,945元及自期初未分配 盈餘提列404,188,678元),並自當期未分配盈餘減除本期確定福利計畫 精算損益等計146,470,960元後,本期可分配盈餘為880,782,522元。 (2) 本公司104年度自當期淨利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5,819,012,945元主要 為係因認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5,440,100,116 元及國外營運 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380,372,435元,產生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 額計5,819,012,945元,本期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5,440,100,116元, 主要係因經由被投資公司認列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因利率及 股市波動產生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 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 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且依金管會101年度令規定,就本公司當年度 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本期5,819,012,945元),自當期損益 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本期損益提列 5,819,012,945元),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12,638,666,177元), 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期初未分配盈餘提列 404,188,678元)不得分派。8.因應措施: 依金管會101年度令規定,嗣後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餘額(含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 分分派盈餘。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