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在民國101年11月底判胡洪九、孫道存應連帶賠償港幣1億8000多萬元,胡洪九賠償3億美元,加上利息,兩人須賠償至少新台幣140億元,目前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判決指出,胡洪九、孫道存等人被控從民國83年起,隱瞞董事會且違反政府禁令,利用海外子公司違法投資中國大陸,並掏空近新台幣200億元。
台北地方法院於99年7月底宣判,合議庭認定,胡洪九在開庭期間緊咬孫道存,無異自承犯罪,依偽造文書等罪,重判胡洪九18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億元,孫道存則判刑4年。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逾5年後,訂於3月29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