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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團體籲 聲請DNA再審應立法源

中央廣播電台/蕭照平 2016.03.24 00:00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今天(24日)表示,台灣早年DNA的鑑定技術不夠周全,造成冤錯案,因此,他們主張即使在判決確定後,被告還是可以主張聲請新的DNA鑑定並重啟審判。

儘管DNA鑑定可以證明司法清白,但由於法庭採認的報告,並非是最新的鑑定技術,造成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無法在審判確定後,還有爭取以最新DNA鑑定技術提起再審的機會。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表示,實務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並沒有向檢察官聲請提出重驗檢體的權利;如果向法官提出聲請,法官卻會先要求被告提出新事證,但相關證物全都被保存在法院,讓被告錯失平反機會。羅秉成說:『(原音)這在美國也是有相同的問題,美國有些案子的DNA是不給的,檢察官很硬,美國律師給我講,有些跟檢察官要檢體,要了5年要不到,後來他們認為這不是辦法,如果是繫於檢察官裁量權,想給就給,不給就不給,那永遠救不了人,所以他們推動立法強制要求,在一定條件下,尤其這種科學DNA證據,要啟動當事人可以聲請的權利。』

羅秉成更以2010年捲入妨害性自主官司的陳龍錡為例,他說,法院審判時,採認當時17組的DNA鑑定資料,但幾年後,法院願意採用更新的鑑定資料,才改判陳龍錡無罪,因此,羅秉成認為,應對DNA鑑定聲請建立制度。羅秉成說:『(原音)早年DNA鑑定技術老實講有瑕疵不足,才會造成冤錯案,平冤會認為應該立法建立制度。不能再靠陳龍錡去聲請,再審法官自己認為需要而去鑑定,換言之,我們需要有法源。』

針對司法團體,提出有罪判決的被告,可再聲請DNA鑑定的立法,與會的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表示支持,也說會努力協助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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