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2311)公司於2013年10月間被高雄市環境保護局查獲排放大量高濃度含重金屬鎳的強酸性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環保局勒令日月光生產含重金屬鎳的晶圓製造K7廠停工,依未妥善處理廢水及污泥的費用所獲不當利得處分罰鍰1億201萬元。
日月光公司對於高雄市政府裁處的不當利得案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高雄市政府敗訴,1億201萬元的罰鍰撤銷。
法官認定高雄市環保局這項裁罰並無充分舉證,且裁罰的金額與理由超出權限及相關法令,因此判決罰鍰撤銷。
當時擔任高雄市環保局長的高雄市副市長陳金德表示,對於此判決無法接受,市府將研議上訴。
陳金德表示,市府查獲日月光污染案,才促成水污法的修法,加入刑責與提升行政罰到2000萬元;目前2000萬元的裁罰上限仍嫌過低,無法有效阻止企業心存僥倖,市府呼籲立法院能再修法提高裁罰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