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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成5婚攝業超收定金 定型化契約4年攏無影

卡優新聞網/范詩敏 2016.03.19 00:00

將步入禮堂新人大多會拍攝婚紗,為小倆口的愛情作見證。但現行法規卻缺乏一套有效管理婚紗契約交易的強制命令,定金收取多少由業者自訂、解約規定各玩各的。消基會調查發現8成5業者定金超過2成,7成5自訂拒退全額定金規定,導致消費者權益長期遭到漠視。

經濟部於96年頒布「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載明業者收受定金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的20%;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業者造成的損害,消費者應負賠償之責。

消基會今(105)年3月,依據「婚紗攝影契約範本」關於收取定金、終止契約規定,以及「民法」關於契約終止的責任歸屬與賠償規定,抽查全台20家婚紗公司,不含婚紗攝影工作室,結果發現17家業者收取定金超過20%以上,比例達85%,而有75%(15家)業者自訂拒退全額定金規定。

消基會統計,從99年到104年總共受理182筆婚紗攝影契約申訴案,平均每年受理30件,等同單月收到2.5件申訴委託,由於統計數字尚未納入行政院消保處接案數,實際狀況應更為嚴重。事實上,消保處從103年12月到104年4月底,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就受理87件消費爭議,平均1個月內就發生17件。

然而「婚紗攝影契約範本」僅具政策呼籲效果,對業者根本無強制約束力,即使業者自訂的契約內容嚴重違反規定,也不會被罰,消費者完全沒有保障。消基會表示,民眾在服務前停止契約時,將依「民法」規定,若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契約不能履行時,業者得不退還定金,但消費者可要求退還超過2成的部分。

消基會強調,行政院在101年接受立法院質詢時表態,經濟部已就「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研擬草案,並召開公聽會、座談會,但到現在都已經4年多了,所謂的「草案」卻連影子都還沒見著,持續放任消費者權益睡著。主管機關應速公告施行,否則消費者只能循民法、透過司法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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