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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銀行: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5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17 00:00
第二條 第17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17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5/06/08

3.股東會召開地點: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57號彰化銀行臺北大樓13樓。

4.召集事由:

一、討論事項:

(一)章程修訂案。

二、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04年度營業概況。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104年度決算表冊經過。

(三)本公司10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

(四)本公司合併子公司彰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彰銀保險經紀人股份

有限公司事項。

(五)銀行法第25條宣導報告。

三、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含與子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

請承認案。

(二)本公司104年度盈餘分派,請承認案。

四、討論事項:

(二)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五、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4/10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6/08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104年度盈餘分派內容經董事會決議後,於股東常會40日前另行公告。

二、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如下:

(一)提案股東資格:本次股東常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股份者(提案書應註明股東戶名及戶號)。

(二)提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三百字(包括案由、相關說明及標點符號)為限,

提案超過一項或三百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期間: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4月11日止(以105年4月11日17時前寄(送)

達受理處所者為準)。

(四)受理處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57號2樓

秘書處股務科)。

三、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

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

過5%後累積增減逾1%者,亦同。

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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