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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南台灣2月6日美濃地震之現金或實物捐贈,得列報捐贈費用

大成報/ 2016.03.11 00:00
【本報訊】南臺灣2月6日美濃地震造成臺南市部分地區嚴重損失,全國人民及企業展現大愛,救災捐款及物資源源不絕,發揮人道救助精神,但是請注意,愛心捐款管道不同,列報費用的額度也會不一樣。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如直接捐贈至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本次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屬於對政府之捐贈,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並可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也就是說捐贈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沒有上限。

反之,如先捐贈給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設立賑災專戶,再由該團體轉供救災用之捐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或第36條第2款規定,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為限,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除須取得受贈單位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另外,營利事業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該局對於全國人民及企業踴躍捐贈、發揮人道精神深感敬佩,倘捐贈人欲適用列舉扣除額或列報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透過政府及國內機關團體轉捐贈並依規定取具捐贈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又可行善為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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