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5/03/082.違規情形:華南商業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授信業務,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 及內部作業制度之缺失,核有礙本行健全經營之虞。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 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本行解除違規行員 之職務。4.預計改善措施:華南銀行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落實執行中。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