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妹之小孩(甥子女)乙、丙君等2人,經該局查核發現,乙、丙君2人係持美國護照,102年度不曾入境我國,足見甲君並未與系爭受扶養親屬同居於一家,雙方難謂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乃否准認列渠等之免稅額。甲君不服,復查主張與其妹是旁系血親,血親之間應是扶養而非資助,且並非每位父母親均能履行扶養義務,請求追認免稅額,案經該局以乙、丙君不符合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之法定要件,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免稅額減除之立法目的,係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善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如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除應符合前述之要件外,另依民法第1115條及第1118條前段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應由先順序者負扶養義務,除先順序者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方得由後順序者負法定扶養義務並享有「免稅額」之稅捐優惠。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注意須符合以上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細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