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父親在民國103年3月31日清晨接獲兒子與周姓男子發生車禍訊息,火速趕往醫院,但兒子已不治死亡,他在急診室走廊與周男對話後,認為周男沒有悔意,內心悲憤,基於殺人犯意,持彈簧刀刺向周男頸部。
周男雖以手阻擋仍不及閃避而受傷,經在場人士制止,這名父親才罷手。
法院開庭期間,這名父親說,他因見周男沒有悔意而氣憤難耐,心中認為周男態度好像撞死一隻狗一樣無關緊要。周男另被控過失致死部分,遭判刑3月,緩刑2年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這名父親沒有前科,與周男不認識,是因一時悲痛難抑才犯案,尚堪憫恕,且與周男己達成和解,因此依殺人未遂罪,判刑2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