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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說明契稅撤銷申報所蓋印章,應與契約書上之原留印章相符

中央社/ 2016.03.0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301 14:52:58)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契稅申報後,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登記移轉之前,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以書面方式共同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撤銷契稅申報,申請撤銷時除應檢附契稅繳款書等相關資料外,撤銷申請書所蓋之印章,應與契約書上之原留印章相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辦理撤銷契稅申報。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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