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燦鍙貪污入獄 再審遭駁
中央社/
10 年前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5日電)前台南市長張燦鍙因道路徵收弊案遭判刑3年定讞,並在2年前入獄,他聲請再審遭駁回後又提抗告,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台南市在民國87年因道路徵收案,時任議長黃郁文受地主委託,要求市府選擇性徵收土地,張燦鍙被控指示下屬辦理。法院認定,兩次徵收案讓黃郁文等人不法獲益1億7000多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張燦鍙3年、黃郁文4年定讞。
張燦鍙在103年4月入獄服刑,他認為法官沒有採用對他有利的證人證詞,徵收案是下屬簽辦,他並不知情,也不是貪污共犯,向法院聲請再審。
但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審已清楚說明證據的採用與否,張聲請再審與法定要件不符。張不服裁定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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