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大學光電系一年級的28名學生,103年6月舉辦班遊到墾丁玩,委由旅行社規畫行程,6月24日下午在南灣戲水時,海象不佳,10多人仍下水玩,蕭姓、涂姓2學生被海浪捲走,不幸溺斃。
檢方認為羅女帶隊,沒有善盡團隊管理責任勸阻學生下水,才造成傷亡,檢方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羅女。
審理法官傳喚相關證人,證實羅女在學生更改行程,要去南灣戲水後,確曾告知戲水安全注意事項;而南灣現場的海岸巡邏員也有規勸學生。
合議庭認定,連有公權力的海岸巡邏員的規勸,學生都不聽,羅女並沒有相關強制力,且有盡戲水安全的告知責任,認定羅女與學生遭大浪捲走致死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沒有業務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