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應於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財政部體恤0206地震災民急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申辦車輛報停、報廢及退稅手續,特別通融將申請期限延後為半年內,因強震造成車輛損害的民眾,於8月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賦稅署官員表示,去年蘇迪勒颱風釀災,造成許多民眾車輛受損,當時交通部亦頒布因應措施,主動退回因災損辦理報停、報廢車輛的燃料費,財政部亦去函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要求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所提供資料,主動退還其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所溢繳的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