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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後宣告死亡 遺屬可領勞保死亡給付

中央廣播電台/楊文君 2016.02.19 00:00
勞動部今天(19日)表示,勞保條例規定,退保後一年內可請領死亡及傷病給付,但去年底接獲一特殊個案,這位勞工是失蹤階段,遭僱主退保,但若等7年後法院宣告死亡,就早已過了可請領死亡給付的時間。因此,勞動部提出行政解釋,勞保被保險人失蹤後退保,經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屬可請領死亡給付。

勞動部指出,依民法規定,普通失蹤到宣告死亡期間最多長達7年,在勞工失蹤的期間,雇主多不願為被保險人繼續加保並負擔保險費,導致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時,遺屬無法請領勞保死亡給付。

為解決失蹤者被雇主退保影響遺屬保險權益的問題,勞動部近日作出行政解釋,勞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失蹤,但遭雇主退保後、經法院宣告死亡者,遺屬可按被保險人退保當時的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死亡給付。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石發基說:『(原音)否則當他退保後,7年間又不交保險費,保險效力終止,又得不到給付,這樣家屬一定會覺得很著急,因為他並不是不願意交保險費,可是問題是僱主覺得這個人不在,怎麼會在我這邊一直交保險費,所以我們這個函釋下去的話,等到哪天宣告死亡,就可以領相關死亡給付,』

勞動部也表示,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遺屬如有同時符合請領勞保及國保死亡給付規定的情形,僅能擇一、擇優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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