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依民法規定,普通失蹤到宣告死亡期間最多長達7年,在勞工失蹤的期間,雇主多不願為被保險人繼續加保並負擔保險費,導致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時,遺屬無法請領勞保死亡給付。
為解決失蹤者被雇主退保影響遺屬保險權益的問題,勞動部近日作出行政解釋,勞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失蹤,但遭雇主退保後、經法院宣告死亡者,遺屬可按被保險人退保當時的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死亡給付。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石發基說:『(原音)否則當他退保後,7年間又不交保險費,保險效力終止,又得不到給付,這樣家屬一定會覺得很著急,因為他並不是不願意交保險費,可是問題是僱主覺得這個人不在,怎麼會在我這邊一直交保險費,所以我們這個函釋下去的話,等到哪天宣告死亡,就可以領相關死亡給付,』
勞動部也表示,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遺屬如有同時符合請領勞保及國保死亡給付規定的情形,僅能擇一、擇優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