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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蓋建物 設計、施工、取照皆須第三方查驗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6.02.18 00:00
為強化建築物設計、施工勘驗及完工查驗機制,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18日)修正「建築法」相關法規,明訂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必須由縣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委託或指定第三方公正單位辦理勘驗,才能繼續施工並取得建照,以落實三級品管。

依照現行建築法規定,建築物設計圖除了依相關規定辦理外,須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施工過程及發放建照時,則由政府建管單位派人審查、勘驗;不過,礙於各地政府幅員、人力、財力皆不同,建管單位很難審查到每一案,導致執行管理標準不一。

內政部15日已邀集建築師等公會開會研議,決定借鏡日本的「中間檢查制度」來修正建築法,內政部部務會報18日通過「建築法」第34條、第56條及第70條修正草案,增訂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物必須由各縣市政府建管機關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勘驗後,才能繼續施工或取得建照,希望進一步強化建築物在設計、施工、發照等階段的查驗機制。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組長高文婷說:『(原音)那34條是一個主管機關審查工程圖樣的法源,那我們在這個條文上做的修正是我們以後希望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你的結構、設備、防火避難等設施,可以由地方政府委託或指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機關、機構來做審查,目的就是導入民間充沛的專業能力,有一個第三專業、公信的獨立監督機構,能協助政府做好設計審查、把關的工作。』

高文婷指出,何謂「一定規模」的建物將由中央主管單位訂定,目前的構想是地面上結構比較高、比較特殊或地面下開挖比較深,或是位處地質比較敏感的建物,這些都須納入審查的範圍。

此外,內政部營建署推動「老屋健檢」計畫,為進一步賦予法源依據,內政部部務會報也修正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1997年5月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老屋可申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政府將全額補助新台幣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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