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蘇男有偽造文書、竊盜等前科,卻不知悔改,因為缺錢花用,在民國103年9月夥同鄭姓男子到新北市中和區,向昔日軍中同梯何姓男子借錢。
蘇男表明跑路缺錢花用,希望借錢周轉,遭到何男拒絕,動手一把扯走對方脖子上的金項鍊,鄭男則拿出預藏警棍痛毆,兩人得手後到附近銀樓變賣金項鍊,得手新台幣4萬1000元。事後何男報警,警方循線逮捕兩人。
法院審理時,蘇男辯稱,何男過去曾向他借錢,他案發當天是去找對方討債;鄭男則未到案而遭通緝。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蘇男素行不佳,不循正軌賺錢而犯下強盜案,造成被害人身心恐懼,且案發後沒有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依加重強盜罪判刑7年半。案件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