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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同梯變強盜 判刑定讞

中央社/ 2016.02.18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8日電)蘇姓男子跑路缺錢,在2年前向軍中同梯借錢遭拒,竟夥同他人痛毆搶走對方的金項鍊。最高法院今天依加重強盜罪判處蘇男7年半徒刑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蘇男有偽造文書、竊盜等前科,卻不知悔改,因為缺錢花用,在民國103年9月夥同鄭姓男子到新北市中和區,向昔日軍中同梯何姓男子借錢。

蘇男表明跑路缺錢花用,希望借錢周轉,遭到何男拒絕,動手一把扯走對方脖子上的金項鍊,鄭男則拿出預藏警棍痛毆,兩人得手後到附近銀樓變賣金項鍊,得手新台幣4萬1000元。事後何男報警,警方循線逮捕兩人。

法院審理時,蘇男辯稱,何男過去曾向他借錢,他案發當天是去找對方討債;鄭男則未到案而遭通緝。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蘇男素行不佳,不循正軌賺錢而犯下強盜案,造成被害人身心恐懼,且案發後沒有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依加重強盜罪判刑7年半。案件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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