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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加:公告本公司控告前任董事長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2.17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本公司前董事長孫國彰等人,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及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本公司依法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2.事實發生日:105/02/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董事長孫國彰、前財務主管蘇鈺婷及前總經理特助潘俊毓於103年間年分別負責保管本公司經濟部登記印鑑及銀行印鑑,因違反本公司印鑑管理辦法,逾越授權範圍使用本公司之印鑑開立票面金額共計新台幣80,300仟元之本票予完全無交易往來之人,嗣於104年6月起,孫國彰及王志誠陸續辭任本公司董事長,本公司改選董事長為陳青樹後,陸續有多筆由孫國彰、蘇鈺婷及潘俊毓保管本公司印鑑期間所開立票據之執票人向本公司求償,致生損害於本公司。4.處理過程:公司於105年2月17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孫國彰等人提出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及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之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最低求償金額為80,300仟元,仍尚待法院判決而定。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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