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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請產假 雇主不得拒絕應給全薪

中央社/ 2016.02.16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6日電)勞動部今天說,已通函各地勞政主管機關,受僱者在無薪休假期間申請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雇主依法不得拒絕,且應給全薪。

為了保障受僱者無薪休假期間,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的請假權益,勞動部勞動條件司說明,已於2月3日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僱者如有相關需求提出申請時,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有關薪資部分,勞動部表示,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資數額給付,至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的薪資,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勞動部指出,違反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法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經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民眾若想進一步了解相關事宜,可就近向當地勞政主管機關或撥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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