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表示,目前台灣就藥品的資料專屬保護制度,賦予新成分新藥5年的資料專屬保護,但是同時規定其他藥商於該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3年後得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衍生新成分新藥的專屬保護期間爭議,有修正的必要。
通過草案條文明定,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3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期間屆滿翌日起,其他藥商得引據其申請資料提出查驗登記申請,但應至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5年之翌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草案新增條文也明定,該新增或變更的適應症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5年之翌日起,始得發給其他藥商藥品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