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連任的立法委員依法無庸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僅須於今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定期財產申報即可。
至於未連任的立法委員,監察院提醒,依規定應於今年3月31日前向監察院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
監察院說,逾期申報財產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監察院籲請新任及卸任的立法委員,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受罰。
監察院指出,公職人員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及讀卡機,至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https://pdis.cy.gov.tw)操作,或至陽光法案主題網站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