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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人壽: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1月26日下午5時30分起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27 00:00
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5/01/262.發生緣由:違反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2款及第4項規定 第4項、第149條之1 及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未依本會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1款及第5項規定,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行使接管人之職權並辦理相關接管工作。二、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予接管人,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 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三、接管期限以2年為原則,必要時由本會依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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