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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晶:臺中地院最新裁定認定限制勝華公司處分資產之緊急處分仍生效,且需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才能處分該公司資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26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5/01/262.公司名稱: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整抗字第2號最新裁定認定,法院於勝華公司聲請重整期間裁定之緊急處分仍生效力,勝華公司於處分資產時須受緊急處分之限制,且處分資產方案須列入重整計畫,並由關係人會議可決此重整計畫,再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始能處分資產,茲摘錄此裁定重要內容如下,以供社會大眾及全體利害關係人知悉:1、臺中地方法院曾於聲請重整期間所作成裁定,限制勝華公司不得於營運目的外處分資 產或增加負擔,依公司法第295條規定,以上緊急處分之效力於准予重整後,仍持續 對該公司生效。2、另依公司法第304、第305條規定,公司重整如涉財產處分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內 ,並經關係人會議可決重整計畫,再由法院裁定認可後,方能執行重整計畫。至於重 整監督人縱然已按公司法第290條第6項規定,事前許可重整人於營業行為以外之公司 財產處分,僅屬公司內部監督方法,重整人仍須依法踐行上述公司法規定之程序,方 能處分公司資產。3、故勝華公司欲以子公司或孫公司資金增資越南子公司,並出售越南子公司資產清償當 地債務,已涉及勝華公司財產之處分及債務清償計畫,對於該公司債權人之利益影響 甚鉅,應於整體重整計畫中進行規劃,不應剝奪債權人於關係人會議實質討論及表決 計畫之機會,因此勝華公司尚難以因應急迫情形為由,不經關係人會議可決及法院認 可程序,逕行處分公司之財產。8.因應措施:此裁定雖以緊急處分仍生效為由,駁回本公司聲請緊急處分之請求,但因裁 定理由實質認定本公司相關主張應屬有據,並予採納,且裁定內容有利於勝 華公司全體利害關係人,故本公司尊重及接受此裁定結果,不再為抗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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