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教育職業工會向勞動部抗議,指出大學兼任教師,長年未受勞動基準法法保障,而損失多項勞動權益。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說明,公立各級學校的兼任教師,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因須發揮其專業,獨立從事教學研究輔導工作,與一般指揮、監督較為密切的勞雇關係有別。
「教師型態多元,除大專校院外還有高、中小學教師,其工作內容除授課外,還包括上課前的導護、放學後的家訪、教學準備、學術研究及學生輔導等,難以完全釐清個人研究及教學(導)工作的分野。」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坦言,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確有窒礙,因此至今未指定適用,須審慎考量。
但兼任教師部分權益,仍有被保障。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指出,未適用勞基法且尚未有其他退休金制度保障的兼任教師,學校已可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為其提繳勞退金。
此外,勞保條例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保的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保,且雇主應在員工到離職當天辦理加退保手續,如有違反規定情形,可依法處罰。
至於兼任教師與學校間,如果發生升等及資格審定、解聘、停聘或資遣等身分變更爭議問題。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解釋,現行大專校院兼任教師的聘任及解聘,是據「教師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若有爭議可循教師申訴管道提起救濟。
若有其他爭議事項,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調解或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