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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納稅義務人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仍須依法處罰

大成報/ 2016.01.19 00:00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要求納稅義務人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納稅義務人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仍須依法處罰。 該局指出,轄內甲君以個人名義進口之貨物非屬短期消耗品及數量龐大,與甲君所設立之公司銷售之貨物具相關性,該局為查核其有無依法申報繳稅、是否供營業使用及該公司之進銷營業情形,乃發函通知甲公司提示相關資料供核,該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相關帳簿憑證,經該局處罰鍰3,000元。 

該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被調查者如拒?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甲公司於接獲該局通知後至該局作成裁罰處分前,除未依規定提示相關資料供核外,亦未申請延期提示,其拒不提示之意圖明顯,自有違章之故意,應受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如納稅義人無法於期限內提示,需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仍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罰,另依財政部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經通知拒絕,第1次裁罰者,處3,000元罰鍰;連續拒絕,第2次裁罰者,處9,000元罰鍰;連續拒絕,第3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每次處30,000元罰鍰,請民眾注意不要延誤,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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