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余玲雅在民國88年擔任高苑科大董事長,校方指控她未經董事會許可,擅自從學校福利社的銀行帳戶中提領800萬元,匯入陳姓男子戶頭,導致學校受到損失,打官司要求余女返還800萬元。
余女辯稱,早期學校與福利社資金互為流用。她否認提領私用,表示提領的錢經學校財務董事核章控管,完全透明、合法,款項都是因為事務所需撥用。
一審認定她未說明清楚為何匯錢給陳男,判她需還錢。但高雄高分院認為,余女提領福利社資金,是經財務董事核可蓋章後提領,並未提領私用,改判她免還。高苑科大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