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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陳朝龍賄選案 判刑3年2月定讞

中央社/ 2016.01.14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4日電)前立委陳朝龍在民國96年競選連任時涉嫌行賄里長,法院更三審判處陳男3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朝龍在競選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前台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選區立委,他透過妻子提領新台幣60萬元,輾轉交給競選總幹事胡長安。

判決表示,胡男被控挪用其中24萬元,在96年瑞芳鎮農會理事長娶媳婦時,把錢分裝成每包3萬元信封,賄賂在場7名里長,拜託支持陳朝龍,並陪陳朝龍逐桌敬酒拉票。幾天後,有3名收了錢的里長後悔而退錢。

全案因檢調接獲檢舉而曝光,檢方調查後,將收錢的里長等人緩起訴處分,起訴陳朝龍與胡長安。胡男被判處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定讞。

陳朝龍部分,高院更三審依違反選罷法判處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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