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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大選投票日 勞工應放1天有薪假 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6.01.12 00:00
總統大選倒數4天,勞動部今(12)日提醒僱主,本週六投票日,具投票權的勞工依《勞動基準法》應放假1日、照給工資。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雇主若違法,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預計本週六(16日)登場。

對此,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該日具投票權且原經排定應該上班之勞工,指定放假1日,照給工資。

勞動部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對於放假「1日」,勞動部說明,是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還說,雇主若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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