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出勤 工資應加倍發放

【記者 謝雅情/南投 報導】春節將至,縣府社會及勞動局提醒事業單位及雇主,按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應放假之日(即所稱之國定假日),如勞雇雙方原約定工作日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國定假日如遇勞工法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並依規定給付出勤工資。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即指除原本約定照給工資外,得再加發一日工資。
事業單位如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出勤,114年春節假期,自1月25日起至2月2日止,共計9天連假。雇主如要求勞工需於連假期間出勤工作,應將「國定假日」、「休息日」及「例假日」,事先釐清假別,以正確計算加班費之倍率。
114年春節假期,各假別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休息日(如1/25、1/27、2/1):前2小時加班費為1.34倍,第3至8小時為1.67倍,第9至12小時為2.67倍。
二、例假日(如1/26、2/2):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出勤,但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並經勞工同意及主管機關核備後,即可在當日出勤,出勤薪資為2倍,並提供1日補休,加班工時(第9至12小時)費用為2倍計算。
三、國定假日(如1/28至1/31),除夕至初三:出勤者享有雙倍薪資,超過8小時的加班費另依1.34倍至1.67倍計算。
各事業單位排班與營運方式多元,如採排休制之事業單位或雇主,例如服務業、餐飲業等,國定假日或休假日期可能不一,可經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明確排出調移之休假日讓勞工了解,避免產生工資爭議。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林志忠局長特別呼籲各事業單位及雇主遵守勞動法規,共同維護勞工權益,營造友善的勞動環境,共創勞資雙贏。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等問題,可撥打專線049-2246823或049-2222106轉分機1861、1863洽詢。(照片記者 謝雅情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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