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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新輪胎使用限制 製造超過6年不得安裝

卡優新聞網/段楚禎 2016.01.12 00:00

汽車以4輪落地行駛,但有些車主不願花錢買較好的輪胎,來維持安全性和舒適性,使得國道不時傳出爆胎的重大車禍,因此,自去(104)年7月起,警察單位針對胎痕不足展開大執法,並增訂超過6年的輪胎不得安裝。

為維護民眾行車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參考ISO國際標準及各國研究報告,修訂公布CNS 1431「汽車用輪胎」國家標準,增列包括轎車、卡車及客車用輪胎的安裝及使用期限規定。

相關增列內容包括製造日期超過6年的新胎不得安裝於汽車上;建議輪胎使用期限自製造日期起最長為10年,輪胎使用期限依實際使用狀況縮短。業者應印製說明書置於各販售場所公開展示,讓消費者可以瞭解輪胎標示等相關說明。

經濟部標檢局表示,輪胎是汽車重要組件,不僅承受汽車的全部載重,更攸關車輛抓地、排水等性能。輪胎品質的優劣直接影響行車安全,而輪胎為橡膠製品,會隨著時間老化而縮短使用壽命,自製造日期起超過10年者不宜再使用。

標檢局建議,選用輪胎時,應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新胎;購買前應識別輪胎製造日期,檢視胎邊烙印的4個數字,前2碼代表生產週別,後2碼代表生產年分(西元年),例如數字1115、代表2015年第11週。

還要確認胎面磨耗平台,每個輪胎須在胎面主要溝槽內,沿外周上等距設置多處磨耗平台,並在兩側胎肩部設置其指示記號,例如△。標檢局指出,磨耗平台距離溝底高度不得小於1.6 mm,當輪胎磨耗到此平台時,就不應繼續使用,否則會降低輪胎抓地力,特別是行駛濕地時,可能造成車輛失控而發生危險。

監理單位提醒車主應養成定期檢查輪胎的習慣,除了注重包括胎紋深度、胎壓等輪胎使用狀況外,一旦發現輪胎有龜裂、切傷、釘刺、挾石頭等受損情形,要儘速請專業人員檢查、修補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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