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呂芳煙曾任第7、8屆中和市長,在任內執行南山溝整建工程,卻假職務之便,為地主變更地目徵收3筆水溝地後,收受地主賄賂的550萬元。
庭訊時,呂芳煙的律師表示呂男有失智症,因此呂男在偵查時的供詞沒有證據能力。呂男也辯稱無罪。但經法院委託醫院鑑定結果,呂男雖略有失智,但仍能了解檢調訊問內容。
法院一、二審都認定,他身為民選市長,應恪遵法令為民服務,竟不知潔身自愛而收賄,嚴重破壞地方自治機關所屬公務員的聲譽,腐蝕國家廉政的根基,依貪污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550萬元則追繳沒收。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