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開放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清分業務委外作業,是電子支付端末設備整合的一環,有助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降低作業處理成本,亦可促進受委託機構資源運用,達到規模經濟。
同時,對特約商店來說,可降低其因需同時對應多家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所造成帳務處理複雜性,有助提升零售通路成為電子票證特約機構的意願,進而提供持卡人更便利的小額支付環境。
隨著電子支付工具多元,民眾現在到便利超商等特店消費時可用悠遊卡、iCash、一卡通等電子票證付款,但超商需向個別電票機構傳送交易請款資料,並由電票業者自行處理包括交易金額與手續費、佣金相互扣抵等應收及應付款資料等清分資料。
即一家商店若接受4家電票支付交易,等於需要跑4次報表。
此次開放後,電票機構可藉由共用受委託機構的端末設備及相關設施,透過具清分結算經驗的受委託機構,協助其交易資料清分處理,且受託機構不以一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