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表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各項105年1月1日食品規範新制上路。其中,凡食品只要使用任何基改食品原料或添加物,不論完整或散裝型態都要強制標示「含基因改造」,現行規範含基因改造成分食品之非故意摻雜率已由原先5%下修至3%。
為輔導業者合乎新規法令,衛生局派員至轄內140家業者進行「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輔導查核,含完整包裝食品168件及散裝食品119件共287件,其中應標示基因改造字樣而未標示計有3件不符規定;另抽驗55件豆製品檢測基因改造成分定性分析。
衛生局指出,自1月1日起,不論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只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業者都應依規定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等字樣。
若未完整標示或標示不實,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除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未完整標示處以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或標示不實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