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波TRF類複雜高風險衍生性商品的嚴管措施包含:由銀行依據風險管理制度訂定追繳保證金門檻;參考美國、新加坡及香港相關商品的保證金收取標準為2%至5%,強制銀行按名目本金2%到5%,向客戶收期初保證金。
若以一年期契約名目本金100萬元、2%的期初保證金計算,即客戶承作該項商品需先繳交的期初保證金12期共有24萬元。
同時,銀行核給客戶的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不得超過客戶可驗證往來資力的2.5倍。
銀行局長詹庭禎表示,金管會就是否採行客戶交易總額度控管機制,已與銀行業者充分深入討論,因實務上難以有效執行,且期初保證金機制已提高,可有效控管客戶辦理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因此暫不訂定總額度控管機制,改由銀行自行控管客戶交易額度。
此外,金管會將視各銀行對該商品業務承作情形,個案督促銀行自行訂定承作業務量占淨值比例的上限及相關控管機制。
詹庭禎舉例說明,當市場排名第一的銀行承作量為淨值的5倍時,市場排名10多名的業者顯然承作量不能比照第一名的銀行。
詹庭禎說,金管會衡量銀行承作該商品的風險能力指標包含:資本、客訴、國外部門、專業人力、外匯市場交易紀錄等。